信息技术不朽情缘官方下载◈◈★◈,不朽情缘app下载◈◈★◈,不朽情缘官方网站学院发展◈◈★◈,教师培养不朽情缘游戏网站◈◈★◈!◆◇◆◇正当防卫论◈◈★◈: 陈瑞华◈◈★◈:于欢见母亲遭受令人难以容忍的凌辱◈◈★◈,奋起反抗◈◈★◈,造成严重后果◈◈★◈,这在刑法理论上不予承认“正当防卫”◈◈★◈。但法官扪心自问◈◈★◈:刑法究竟是在鼓励人们依法抗暴◈◈★◈,还是逼着人们忍受凌辱◈◈★◈,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被辱也不反抗?刑法理论应更加关注社会需要和经验常识◈◈★◈。 周光权◈◈★◈:多个黑社会组织成员长时期非法拘禁和暴力威胁被害人◈◈★◈,足以认定为“行凶”◈◈★◈;其中的强制猥亵手段与强奸类似◈◈★◈,针对这种侵害完全可以按照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行使无限防卫权◈◈★◈。本案如处理得当◈◈★◈,将成为未来司法机关认定正当防卫的风向标◈◈★◈。 吴学斌◈◈★◈:于欢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不是防卫过当◈◈★◈。如果不法侵害人偷走一瓶矿泉水◈◈★◈,你朝别人捅一刀◈◈★◈,那叫防卫过当◈◈★◈。本案中◈◈★◈,于欢面对的是十一个涉黑恶人员的暴力◈◈★◈、恐吓◈◈★◈、侮辱◈◈★◈,母亲和自己的人身权益受到极大的侵害◈◈★◈, 在身心极度疲倦◈◈★◈、恐惧与愤怒的情形下◈◈★◈,在获救希望破灭◈◈★◈、继续遭受暴力的情形下◈◈★◈,他顺手拿起办公室的一把水果刀捅死◈◈★◈、捅伤不法侵害人◈◈★◈,属于正当防卫◈◈★◈。不能因为造成死亡◈◈★◈、重伤就认定为防卫过当◈◈★◈。在正当防卫中◈◈★◈,死人◈◈★◈、伤人的结果是法律所允许的◈◈★◈。 陈永生◈◈★◈:本案完全符合正当的时间条件◈◈★◈,具备紧急性◈◈★◈,法院认为没有紧性是错误的◈◈★◈。索债者构成非法拘禁罪及强制猥亵◈◈★◈、侮辱罪◈◈★◈。且警察只说了句“讨债可以◈◈★◈,打人不行”就准备离开◈◈★◈,可以预见◈◈★◈,在警察离开后◈◈★◈,讨债者必然继续实施侮辱◈◈★◈、猥亵行为◈◈★◈。根据刑法法理◈◈★◈,在不法侵害即将发生◈◈★◈,等到正式实施时无法进行防卫的情况下◈◈★◈,防卫的时间可以适当提前◈◈★◈,于欢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在警察离开时◈◈★◈,于欢也试图冲出房子◈◈★◈,逃脱控制◈◈★◈,但被讨债者卡住脖子◈◈★◈,摁在沙发上殴打◈◈★◈,于欢当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论◈◈★◈: 赵秉志◈◈★◈:于欢和母亲受到三种侵害◈◈★◈:非法拘禁◈◈★◈、侮辱行为及警察离开房间时对方不让于欢和他母亲走◈◈★◈,还殴打他◈◈★◈。但于欢的防卫行为导致了对方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伤一人的严重后果◈◈★◈,因而应当定性为防卫过当◈◈★◈。 阮齐林◈◈★◈:于欢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索债者有扣押人质◈◈★◈,非法拘禁◈◈★◈、殴打侮辱情节◈◈★◈,应从重处罚◈◈★◈。辱人者暴力讨债而导致于欢反抗◈◈★◈,应当承担自己招来杀身之祸的责任◈◈★◈。 邱兴隆◈◈★◈:于欢是在具有一般防卫的前提条件下采取了只有在特殊防卫的情况下才可阻却刑事责任的防卫行为◈◈★◈,因此◈◈★◈,其防卫过当的行为成立◈◈★◈。一审否认了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却没有将其是否构成防卫过当纳入考量范围◈◈★◈,是一种疏忽◈◈★◈。一审判刑过重◈◈★◈,二审应减轻处罚◈◈★◈,考虑到于欢的自首◈◈★◈、坦白及被害人明显过错◈◈★◈,二审应改判于欢三年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
赵秉志表示◈◈★◈,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即在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考虑并显著减轻裁量◈◈★◈。判决书认为不存在防卫的前提◈◈★◈,不构成防卫的紧迫性◈◈★◈,是不对的◈◈★◈。 他表示◈◈★◈:“本案性质上是故意伤害◈◈★◈,但是以单纯的故意伤害定罪◈◈★◈,还是以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定罪◈◈★◈,是不一样的◈◈★◈。以单纯的故意伤害◈◈★◈、否定行为人的防卫前提来定罪判刑◈◈★◈,我认为是不准确的◈◈★◈;一审判决所谓从轻量刑判处无期徒刑◈◈★◈,我认为也是量刑畸重的◈◈★◈。” 赵秉志认为◈◈★◈,结合本案看◈◈★◈,于欢构成防卫过当◈◈★◈。 赵秉志解释说◈◈★◈,按照一审判决书的描述和认定◈◈★◈,于欢和他的母亲实际上受到了三种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第一是限制乃至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这是一种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二是侮辱行为◈◈★◈,包括语言侮辱和行动的侮辱◈◈★◈,这种侮辱也是违法犯罪行为◈◈★◈;还有第三种情况◈◈★◈,就是警察离开房间时对方不让于欢和他母亲走◈◈★◈,还殴打他◈◈★◈。而且◈◈★◈,警察来了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在于欢母亲受到违法犯罪行为现实侵害的情况下◈◈★◈,他感到情势比较危险亦义愤填膺◈◈★◈,他基于保护自己母亲合法权益和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对围在自己身边要群殴他的几个违法犯罪分子展开反击◈◈★◈,刺死刺伤了他们◈◈★◈。这完全是基于正当防卫目的的反击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不能否认其正当防卫的前提存在◈◈★◈。 赵秉志进一步表示◈◈★◈,至于在这种情况下于欢拿起武器进行防卫◈◈★◈,不能说因为对方没有凶器◈◈★◈,他就不能用武器◈◈★◈。因为对方人多势众◈◈★◈,而且对方已实施多种违法犯罪行为◈◈★◈。但是◈◈★◈,于欢的防卫行为导致了对方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伤一人这样的严重后果不朽情缘app下载◈◈★◈,应该说◈◈★◈,尽管有防卫的前提◈◈★◈,但于欢的行为还是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符合《刑法》第20条第2款防卫过当的规定◈◈★◈,因而应当以防卫过当构成的故意伤害罪定性◈◈★◈,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那么◈◈★◈,究竟应当选择适用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本案在一死二重伤一轻伤的情况下◈◈★◈,如果免除刑事处罚◈◈★◈,也许会失之过宽◈◈★◈;而适用减轻处罚◈◈★◈,较为稳妥与公正◈◈★◈。但一审判决只是略为从轻处罚◈◈★◈,只考虑对方的过错◈◈★◈,没有考虑到防卫因素◈◈★◈,没有给予减轻处罚不朽情缘app下载◈◈★◈,显然是处罚过重了◈◈★◈。”赵秉志表示◈◈★◈,“按照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那么减轻处罚就是要低于10年有期徒刑◈◈★◈,而且我主张可以考虑较为显著地减轻处罚◈◈★◈。” 赵秉志表示◈◈★◈,本案涉及正当防卫制度◈◈★◈,涉及法理◈◈★◈、情理和伦理◈◈★◈,其一审判决不当引起社会强烈反响◈◈★◈,也已受到最高司法机关和山东省司法机关的重视◈◈★◈,相信二审会有公正的裁判◈◈★◈。
阮齐林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于欢致人死伤后◈◈★◈,交出刀子◈◈★◈、随警察到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符合办理自首立功案意见第一条规定的地(二)项规定◈◈★◈,知道有人报案留在现场接受调查的情形◈◈★◈,成立自首◈◈★◈。另◈◈★◈,为索债而扣押人质◈◈★◈,属于非法拘禁犯罪行为◈◈★◈,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因此应当追究索债人的刑事责任◈◈★◈。另被害人从事暴力讨债◈◈★◈,应当预见到可能招致报复◈◈★◈,反抗◈◈★◈,因此应当承担相当的责任◈◈★◈。自担大部风险◈◈★◈。辱人者招杀身之祸乃咎由自取◈◈★◈。其雇主难辞其咎◈◈★◈。高利贷乃罪恶源头◈◈★◈,强烈要求制定法律将高利贷入罪◈◈★◈。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认为◈◈★◈,正当防卫理论是行为人必须是为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才构成正当防卫◈◈★◈。但是◈◈★◈,当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正在遭受令人难以忍受的凌辱时◈◈★◈,行为人奋起反抗◈◈★◈,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这究竟算不算正当防卫?对此◈◈★◈,刑法理论是不予承认的◈◈★◈。具体到本案◈◈★◈,当行为人亲自目睹自己的母亲受到极端凌辱时◈◈★◈,法官是否应扪心自问◈◈★◈:任何人在此情形下◈◈★◈,会平心静气的忍受凌辱吗◈◈★◈,刑法究竟是在鼓励人们依法抗暴◈◈★◈,还是逼着人们忍受凌辱◈◈★◈,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被辱也不反抗?即使是防卫过当◈◈★◈,判得是不是太重了◈◈★◈。我们期待着司法人员反思◈◈★◈:司法的社会功能究竟是什么?刑法要不要调整正当防卫的法定要件?刑法理论要不要更加关注社会需要和经验常识?法律人不要过于自负◈◈★◈,以为自己才是法律精神的权威阐释者◈◈★◈,否则◈◈★◈,没有人会把恶法和错误的司法实践当回事的◈◈★◈。
一◈◈★◈、杀人还是伤害◈◈★◈:一审定性准确 大凡情绪冲动下的致人死伤的案件◈◈★◈,尤其是急于义愤的致人死亡的案件◈◈★◈,在定性上均会遭遇是杀人还是伤害之困◈◈★◈。本案亦不例外◈◈★◈:被害方及其代理人以被告人持刀连续捅刺致1人死亡2人重伤为由◈◈★◈,认为本案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但控方认为◈◈★◈,本案虽有死亡结果的存在◈◈★◈,但基于本案发生的背景◈◈★◈,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一审支持控方所控◈◈★◈,认定本案属于故意伤害◈◈★◈。 在如本案一样的急于义愤的致死案件中◈◈★◈,对于定性最重要的不是看有无死亡结果的发生◈◈★◈,而在于对个案发生的背景的全面分析与综合判断◈◈★◈,因此◈◈★◈,被告人在犯罪前◈◈★◈、犯罪中与犯罪后的所作所为成为分析案情与判断定性的关键◈◈★◈。在本案中◈◈★◈,被告人在犯罪前没有任何施暴的心理与行动准备◈◈★◈,加害行为实属事发突然◈◈★◈;在行为过程中◈◈★◈,所持工具虽系足以致死的水果刀◈◈★◈,但系情急之中就地取材◈◈★◈,并非可以选择◈◈★◈,且正如一审所正确指出的一样◈◈★◈,被告人虽对多人实施了刺击◈◈★◈,但对单个被害人没有刺击的连续性◈◈★◈,足以表明被告人不持有非致人于死不可的杀人心态◈◈★◈,尤其是◈◈★◈,在“一顿乱捅”的状态下◈◈★◈,被告人对所实施的刺激部位并无明确的选择◈◈★◈,更辅证了其不是基于杀人心理支配下选择致命部位而刺击之◈◈★◈;在犯罪后◈◈★◈,面对被害方仓皇逃离◈◈★◈,被告人本可继续追击却原地等待◈◈★◈,束手就擒◈◈★◈,也印证了被告人适可而止◈◈★◈,不具有杀人的故意◈◈★◈。因此◈◈★◈,一审将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于法于理均无可挑剔◈◈★◈。 二◈◈★◈、有无防卫前提◈◈★◈:一审逻辑混乱 面对辩护人关于本案系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一审做出了否定的回应◈◈★◈,其判由是◈◈★◈,“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遇对方辱骂与侮辱◈◈★◈,但对方的人没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和其母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前提”◈◈★◈。 以上判由◈◈★◈,无论是从事实认定还是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都似是而非◈◈★◈,凸显出逻辑上的混乱◈◈★◈。 一方面◈◈★◈,在我国刑法语境下◈◈★◈,防卫分为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就防卫的前提条件而言◈◈★◈,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不属于同一关系◈◈★◈。有一般防卫的前提不等于有特殊防卫的前提◈◈★◈,但有特殊防卫的前提肯定满足一般防卫的前提◈◈★◈,两者属于一般与个别的关系◈◈★◈。一审判决所否定的只是本案中实施特殊防卫的前提◈◈★◈,但并未否定一般防卫的前提◈◈★◈。因为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现实危险的存在只是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对其的否定◈◈★◈,不等于其他权益被侵害的现实危险也不存在◈◈★◈。因此◈◈★◈,在逻辑上◈◈★◈,一审判由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 另一方面◈◈★◈,在本案中◈◈★◈,被害人的行为可能涉嫌对被告人方的四方面的权益的侵害◈◈★◈:(1)公司经营秩序◈◈★◈,因为在公司里摆烧烤摊与喝酒吃烧烤◈◈★◈、多人结伙闯入公司办公场所等属于扰乱公司经营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2)人身自由权◈◈★◈,因为存在典型的非法拘禁行为◈◈★◈;(3)人格名誉权◈◈★◈,因为存在对被告人之母的当众侮辱言行◈◈★◈;(4)健康权◈◈★◈,因为有过对被告人的殴打行为◈◈★◈。 仅就(3)与(4)而言◈◈★◈,一审判由基本成立◈◈★◈。因为无论被害方对被告人之母所采取的是什么样的言行侮辱◈◈★◈,也无论对被告人所施加的殴打有何严重◈◈★◈,其均已终止于警察到达现场之后◈◈★◈,作为防卫前提的不法侵害因已告完结而不复存在◈◈★◈。然而◈◈★◈,被害方并未因警察的介入而离开现场◈◈★◈,也未放弃其在办公室内的滋事行为与对被告人方面的非法拘禁状态◈◈★◈,尤其是在被告人方面试图随警察离开现场◈◈★◈,摆脱被非法拘禁状态时◈◈★◈,被害方还公然将被告人方拉回◈◈★◈,将其置于继续拘禁状态◈◈★◈。而寻衅滋事与非法拘禁都是不法乃至犯罪行为◈◈★◈,其无疑属于作为法定防卫前提的“不法侵害”◈◈★◈。 综上◈◈★◈,本案中◈◈★◈,尽管针对侮辱与殴打行为的防卫前提在警察到达后即已不复存在◈◈★◈,但针对寻衅滋事与非法拘禁的防卫前提则即使在警察离开后依然存在◈◈★◈。一审以被害方无人持有行凶的工具与派出所已经出警为由所否定的只能是针对已告终结的侮辱与殴打行为的防卫前提◈◈★◈,而无法否定针对寻衅滋事与非法拘禁的防卫前提◈◈★◈。 三◈◈★◈、有无防卫过当◈◈★◈:一审疏于考量 应该不争的是◈◈★◈,在具备防卫的前提的情况下◈◈★◈,无论所采取的是什么样的反制行为◈◈★◈,也无论其造成的后果如何严重◈◈★◈,反制行为都属于具有防卫性质的行为◈◈★◈。需要考量的仅在于◈◈★◈,防卫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当防卫行为未超过法定的必要限度◈◈★◈,其便具有阻却刑事责任分的正当性而属于正当防卫◈◈★◈。一旦防卫行为超出了法定的必要限制◈◈★◈,其便不具有阻却刑事责任的正当性而属于防卫过当◈◈★◈。 在本案中◈◈★◈,确如一审判由所言◈◈★◈,被告人方面在出警后未遭遇任何针对生命与健康权的不法侵害◈◈★◈,其不具备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因而不具有实施特殊防卫的权利◈◈★◈。其所采取的防卫行为是否正当◈◈★◈,不得适用特殊防卫阻却刑事责任的法定评判标准◈◈★◈。因为刑法关于在遭遇暴力侵犯的情况下所实施的反击行为造成不法侵犯者重伤◈◈★◈、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其反对解释是◈◈★◈,遭遇非暴力侵犯的情况下所实施的反击行为造成不法侵犯者重伤◈◈★◈、死亡的应负刑事责任◈◈★◈。 可见◈◈★◈,本案被告人是在具有一般防卫的前提条件下采取了只有在特殊防卫的情况下才可阻却刑事责任的防卫行为◈◈★◈,因不符合特殊防卫的成立条件而不属于正当防卫◈◈★◈。但正由于其具备一般防卫的前提条件◈◈★◈,所实施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却造成了超过必要限度的伤亡后果◈◈★◈,因此◈◈★◈,其同时符合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相应地◈◈★◈,将被告人的行为定性为防卫过当情况下的故意伤害罪◈◈★◈,当是一个不争的结论◈◈★◈。一审在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否认其属于正当防卫同时◈◈★◈,没有将其是否构成防卫过当纳入考量范围◈◈★◈,显属一种不应有的疏忽◈◈★◈。 四◈◈★◈、量刑是否畸重◈◈★◈:一审显然失当 按照刑法的规定与死刑司法惯例◈◈★◈,在不具备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的情况下◈◈★◈,对于造成1死2重伤的故意伤害案◈◈★◈,判处死刑是常例◈◈★◈,判处死缓是例外◈◈★◈。在本案中◈◈★◈,一审基于被告人坦白认罪与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而对从轻判处无期徒刑◈◈★◈,表面看来似无不当◈◈★◈。 然而◈◈★◈,正由于一审在否认被告人构成正当防卫的同时◈◈★◈,没有认定其构成防卫过当◈◈★◈,因而在量刑时根本没有以被告人具备防卫过当这一法定情节为由依法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所做的无期徒刑判决明显罚不当罪◈◈★◈,因量刑畸重而失当◈◈★◈。 五◈◈★◈、应否减轻处罚◈◈★◈:二审应予改判 既然疏于认定防卫过当◈◈★◈,量刑时未做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考量◈◈★◈,是一审明显的失误◈◈★◈,那么◈◈★◈,撤销一审判决的量刑部分◈◈★◈,对被告人改判轻刑◈◈★◈,当是二审应然而必然的选择◈◈★◈。 鉴于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防卫过当的从宽处罚的幅度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本案所造成的1死2重伤的结果过于严重◈◈★◈,适用免除处罚显然不现实◈◈★◈,减轻处罚当是二审应有的选择◈◈★◈。而一旦减轻处罚◈◈★◈,二审的量刑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幅度内进行◈◈★◈。考虑到除防卫过当之外◈◈★◈,本案还有一审已认定的坦白与被害人明显过错的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在该幅度内◈◈★◈,二审判决还应做出从轻的考量◈◈★◈,即处以该幅度内的相对较轻的刑期◈◈★◈。而且◈◈★◈,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参照类似情况下的众多司法判例◈◈★◈,二审即使改判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也于法有据◈◈★◈,与例相符◈◈★◈,因而尽在情理之中◈◈★◈。
多次参与刑法修改的周光权认为◈◈★◈,本案的不法侵害令人发指◈◈★◈,多个黑社会组织成员长时期非法拘禁和暴力威胁被害人◈◈★◈,足以认定为“行凶”◈◈★◈;其中的强制猥亵手段与强奸类似◈◈★◈,针对这种侵害完全可以按照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行使无限防卫权◈◈★◈。本案如处理得当◈◈★◈,将成为未来司法机关认定正当防卫的风向标◈◈★◈。
一◈◈★◈、死者实施的不是一般侮辱的行为◈◈★◈,而是应该从重处罚的非法拘禁罪和应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强制猥亵罪◈◈★◈。 正当防卫的前提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于欢在实施杀人行为之前不仅面对正在发生的严重侵犯母亲和自己人身法益的不法行为◈◈★◈,而且在精神上近乎绝望与崩溃◈◈★◈。 1.于欢的母亲以月息10%从赵荣荣那里借款100万◈◈★◈,已经还款152.5万◈◈★◈。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道义上◈◈★◈,赵荣荣纠集杜志浩(死者)等人上门讨债不具有任何的合法性◈◈★◈。 2.案发当天◈◈★◈,死者杜志浩一方从下午四点左右开始剥夺于欢母亲苏银霞以及于欢的人身自由◈◈★◈,不仅用言词侮辱◈◈★◈,还实施了殴打以及把于欢的鞋子脱下来逼迫苏银霞闻的严重侮辱人格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8条的规定◈◈★◈,杜志浩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罪◈◈★◈,而且根据本案的事实(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属于依法应该从重处罚的情形◈◈★◈。 3.被告人和多名证人(包括死者一方的证人)都证实◈◈★◈,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死者把自己的裤子脱掉◈◈★◈,露出阴茎当众逼于欢的母亲看◈◈★◈。不要说于欢作为人子情何以堪◈◈★◈,单就死者行为性质而言◈◈★◈,并不简单如吃瓜群众所谓的侮辱行为◈◈★◈,也不是聊城市中院判决书中轻描淡写的“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而是应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强制猥亵罪(刑法第237条)◈◈★◈。 4.接到报警赶来的警察面对严重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只是提出“要账归要账◈◈★◈,不要打架”的要求夏目贵志bg◈◈★◈,在现场呆了不到四分钟后即离开(监控显示22时13分警察达到后进办公楼◈◈★◈,22时17分警察出办公楼)◈◈★◈,这让被侮辱◈◈★◈、殴打◈◈★◈、恐吓六个多小时的苏银霞和于欢近乎绝望◈◈★◈。警察离开后◈◈★◈,死者一方继续殴打于欢◈◈★◈,对于欢人身侵害的不法行为仍然没有停止◈◈★◈。 二◈◈★◈、于欢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 聊城中院的判决书认为◈◈★◈:“被告人于欢持尖刀捅刺多名被害人腹背部◈◈★◈,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 正当防卫适用的前提是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只要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具有防卫的紧迫性◈◈★◈,特别是针对人身法益的不法侵害◈◈★◈。于欢及其母亲的人身自由被剥夺◈◈★◈、人格被侮辱◈◈★◈、身体被殴打◈◈★◈,于欢的母亲遭受强制猥亵◈◈★◈,这些不法侵害并没有随着警察的出现而结束(虽然强制猥亵行为已经停止◈◈★◈,但对于欢及其母亲的人身自由与安全的侵害还在继续)◈◈★◈,于欢在被继续殴打◈◈★◈,所以我不明白聊城中院的判决书认为“被告人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的理由是什么◈◈★◈。不法侵害明明是客观事实◈◈★◈,怎么变成“危险性较小”◈◈★◈;不法侵害明明正在进行◈◈★◈,怎么“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 于欢的行为也不是其辩护律师所说的防卫过当◈◈★◈。防卫是否过当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但法官的自由裁量必须理解立法的精神◈◈★◈,以具体案件的客观情状为基础◈◈★◈。1997年的刑法关于防卫过当的修订加了两个程度副词“明显”和“重大”◈◈★◈,凸显了立法对于正当防卫认定的扩张◈◈★◈,对防卫过当认定的限制◈◈★◈。刑法第20条还规定了对于“行凶夏目贵志bg◈◈★◈、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我们还可以借鉴《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2条第2款a中的规定◈◈★◈,“防卫任何人的非法暴力行为”◈◈★◈,使用武力剥夺生命并不是不被法律允许的情形◈◈★◈。 判断防卫过当与否还应该考虑防卫的质与量◈◈★◈。如果不法侵害人偷走一瓶矿泉水◈◈★◈,你朝别人捅一刀那当然是防卫过当◈◈★◈,因为小偷侵犯你的是微小的财产权◈◈★◈,你却针对他人人身法益予以重击◈◈★◈,这是质的过当◈◈★◈。别人只是一般地殴打你◈◈★◈,你却拿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予以还击◈◈★◈,这是量的过当◈◈★◈。本案中◈◈★◈,于欢面对的是十一个涉黑恶人员的暴力◈◈★◈、恐吓◈◈★◈、侮辱◈◈★◈,母亲和自己的人身权益受到极大的侵害◈◈★◈, 在身心极度疲倦◈◈★◈、恐惧与愤怒的情形下◈◈★◈,在获救希望破灭◈◈★◈、继续遭受暴力的情形下◈◈★◈,他顺手拿起办公室的一把水果刀捅死◈◈★◈、捅伤不法侵害人无论从质◈◈★◈、量的角度来说都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如果说于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他又该进行怎样的防卫来保护自己和母亲的人身和人格权利呢? 所以◈◈★◈,不能以于欢用了尖刀(放置在办公室的水果刀)◈◈★◈、对方未使用工具就认定于欢属于防卫过当◈◈★◈,也不能因为死者一方出现了死亡◈◈★◈、重伤就认定于欢防卫过当◈◈★◈。在正当防卫中◈◈★◈,死人◈◈★◈、伤人的结果是法律所允许的◈◈★◈。
本案完全符合正当的时间条件◈◈★◈,具备紧急性◈◈★◈,法院认为没有紧性是错误的◈◈★◈:其一◈◈★◈,在于欢行刺时◈◈★◈,他和他母亲还被讨债者非法控制◈◈★◈,而以索债为目的扣押他人也构成非法拘禁罪◈◈★◈。在犯罪正在发生时实施防卫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其二◈◈★◈,讨债者此前刚刚对于欢及其母亲实施了辱骂◈◈★◈、抽耳光◈◈★◈、用于欢的鞋子捂于欢母亲的嘴◈◈★◈,当于欢的面用下体蹭于欢母亲的脸◈◈★◈,这些行为构成一般侮辱罪以及强制猥亵◈◈★◈、侮辱罪◈◈★◈。由于接警到场的警察只说了句“讨债可以◈◈★◈,打人不行”就准备离开◈◈★◈,可以预见◈◈★◈,在警察离开后◈◈★◈,讨债者必然继续实施侮辱◈◈★◈、猥亵行为◈◈★◈。根据刑法法理◈◈★◈,在不法侵害即将发生◈◈★◈,等到正式实施时无法进行防卫的情况下◈◈★◈,防止卫的时间可以适当提前◈◈★◈,本案完全符合防卫时间提前的要件◈◈★◈,因而于欢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其三◈◈★◈,在警察离开时◈◈★◈,于欢也试图冲出房子◈◈★◈,逃脱控制◈◈★◈,但被讨债者卡住脖子◈◈★◈,摁在沙发上殴打◈◈★◈,于欢当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本案法院认为于欢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具备紧迫性◈◈★◈,要么是无知◈◈★◈,要么有不可告人的目的◈◈★◈。
“正当防卫”在国内多次成为舆论焦点◈◈★◈,近日“母亲欠债遭 11 人凌辱 儿子目睹后刺死 1 人被判无期”的新闻◈◈★◈,又一次引发热议◈◈★◈。 在很多人看来◈◈★◈,法院的判决实在太离谱◈◈★◈,本案被告于欢的行为完全够得上“正当防卫”◈◈★◈,因为被害人的行为实在太过分◈◈★◈,于欢的举动值得同情◈◈★◈。 类似的公共舆论此前也多次爆发◈◈★◈,如 2016 年◈◈★◈,一位得知妻子被强奸的丈夫在追赶强奸犯过程中将其打伤◈◈★◈,被判故意伤害罪◈◈★◈,以及 2009 年◈◈★◈,宾馆服务员邓玉娇刺死纠缠要求三陪的镇政府人员◈◈★◈,被判为防卫过当◈◈★◈,因其他事由免予刑事处罚◈◈★◈。这类案件都激起了媒体和网民的强烈反响◈◈★◈。 在美国同类案件的对比下◈◈★◈,中国法院判定正当防卫时的极端谨慎◈◈★◈,更让许多人愤懑不平◈◈★◈。 2011 年 1 月◈◈★◈,美国佛罗里达州 14 岁少年萨维德拉在校车上遭到一伙高年级学生霸凌◈◈★◈,逃下车后◈◈★◈,紧追其后的霸凌者又用拳头击打他的头部◈◈★◈。萨维德拉向领头的霸凌者努诺连捅 12 刀◈◈★◈,将他刺死◈◈★◈。而佛州地方法院以“自我防卫”为由◈◈★◈,判定其“未成年二级谋杀”罪名不成立◈◈★◈。 ▼▼▼正当防卫有多难 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案件被告提出正当防卫的话◈◈★◈,得到法院承认的情况相当少见◈◈★◈。 有研究者从全国各级法院公示的正当防卫的案件中调取了 226 份判决书◈◈★◈,其中绝大部分被判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认定正当防卫的仅为 6%◈◈★◈。 这一现象的直接原因◈◈★◈,是中国法院认定正当防卫的门槛过高◈◈★◈。 中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见于刑法第 20 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法条虽然字句清晰◈◈★◈,但法官在处理具体的案情时◈◈★◈,并不是依据这些措辞抽象的法条◈◈★◈,而是参照刑法理论◈◈★◈,从法条中提取归纳出某种情形的条件◈◈★◈,再将其与案情一一比对认定◈◈★◈。 在这一过程中◈◈★◈,正当防卫的门槛就被提到了一个极难满足的层级◈◈★◈。 中国刑法通说认为◈◈★◈,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包括以下几项◈◈★◈: 一◈◈★◈、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二◈◈★◈、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当中◈◈★◈。 三◈◈★◈、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即防卫人要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其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四◈◈★◈、对象条件◈◈★◈,即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的◈◈★◈。 五◈◈★◈、限度条件◈◈★◈,即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制止侵害的必要限度◈◈★◈,否则构成防卫过当◈◈★◈。 经过这样一番重组◈◈★◈,看似简单的法条立刻变得复杂无比◈◈★◈,而且在具体实践中◈◈★◈,还被混入有中国特色的种种问题◈◈★◈。 以规定最明确的“起因条件”为例◈◈★◈。刑法学者张明楷指出◈◈★◈,虽然刑法明文规定◈◈★◈,正当防卫的起因可以是对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侵害◈◈★◈,但中国司法实践中◈◈★◈,往往只有在防卫人面对谋杀◈◈★◈、强奸◈◈★◈、抢劫几种特定侵害行为时◈◈★◈,其自卫行为才能得到公诉方和法院的认可◈◈★◈。如果是在故意伤害行为或侵害名誉权行为面前还手自卫◈◈★◈,一般会被当作互殴处理◈◈★◈,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时间条件”也经常引起争议◈◈★◈。2004 年◈◈★◈,长沙出租车司机撞死劫匪的案件被法院判为正当防卫不成立◈◈★◈,就是因为司机是在劫匪逃离过程中将其撞死◈◈★◈,劫匪的侵害行为已经中止◈◈★◈,不满足时间条件的要求◈◈★◈。 同理◈◈★◈,2016 年丈夫打伤强奸犯的案件◈◈★◈,也发生在强奸行为中止后◈◈★◈,因此不构成正当防卫◈◈★◈。 “限度条件”在实践中也很麻烦◈◈★◈。如中国大部分考核方法一样◈◈★◈,大多数法官对防卫者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主要是针对行为的结果◈◈★◈,而不是防卫者的具体境遇◈◈★◈。若遭到群殴◈◈★◈,以刀子等冷兵器突围◈◈★◈,极有可能因造成多人伤亡◈◈★◈,而被法院认定为防卫过当◈◈★◈。 最麻烦◈◈★◈、对防卫者也最不利的◈◈★◈,则是对防卫者“主观条件”的认定◈◈★◈。中国刑法通说认为◈◈★◈,防卫人必须意识到自己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侵害◈◈★◈,而不能是故意侵害他人◈◈★◈。如果是带有复仇目的的行为◈◈★◈,则因为具有侵害他人的故意◈◈★◈,对其主观条件的判断就是只有犯罪意思◈◈★◈、没有防卫意思◈◈★◈,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可想而知◈◈★◈,防卫人的“主观条件”并不容易认定◈◈★◈,需要通过防卫者自己的供述和其他客观证据来综合推理◈◈★◈。由于司法机关习惯于有罪推定的办案方法◈◈★◈,而防卫者往往是案件的被告◈◈★◈,面对公诉方和法院处于不利地位◈◈★◈,从严判决的可能性便有所增加◈◈★◈。 以 2000 年四川泸县的一起案件为例◈◈★◈:被告人杨某的公公王某(本案被害人)多次纠缠杨某◈◈★◈,欲与其发生性关系◈◈★◈。某日◈◈★◈,王某又欲与杨某发生性关系◈◈★◈,双方发生拉扯◈◈★◈,王不慎摔倒在地◈◈★◈,在无亮光的情形下◈◈★◈,被告人杨某摸着狗槽砸伤王某头部◈◈★◈。 检察院和法院认为◈◈★◈,虽然缺乏证据证明被告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但该案的被告人长期受到受害人的性侵犯◈◈★◈,在主观上对受害人已经产生仇恨情绪◈◈★◈。在再次受到性侵犯时◈◈★◈,被告首要考虑的是拿起较重的狗槽向人头部砸◈◈★◈,基于长期的屈辱和仇恨感◈◈★◈,其对被害人的伤亡结果是持放任甚至是追求的态度◈◈★◈,也就是间接故意甚或直接故意◈◈★◈。因此◈◈★◈,一审检察院和法院均认定被告人不构成正当防卫◈◈★◈,成立故意伤害罪◈◈★◈。 面对这种判决◈◈★◈,绝大多数人都很难不对被告人报以同情◈◈★◈。 但是◈◈★◈,中国对正当防卫的种种限定◈◈★◈,在各国法律中并非孤例◈◈★◈。在以成文法为中心的大陆法系国家◈◈★◈,法院依据刑法理论得出上述结论实属必然◈◈★◈。对正当防卫主观条件的要求◈◈★◈,最早也是德国刑事判例与刑法学提出的◈◈★◈。日本刑法理论则花大量精力对各种情况下使用武力的必要限度作了大量技术性规定◈◈★◈。 当然◈◈★◈,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较为完善◈◈★◈,判决结果不会全面违背公众的道德常识◈◈★◈。 正当防卫在这类国家◈◈★◈,更多被视作一项法定的违法阻却性事由◈◈★◈。立法者和司法人员主要注重的是维护法律秩序的统一◈◈★◈,防止嫌疑人钻法律空子脱罪◈◈★◈,甚至以“正当防卫”之名行故意杀人之实◈◈★◈,因此必须在技术层面进行细致的规定◈◈★◈。 不过◈◈★◈,大陆法系的这种观念虽有其道理◈◈★◈,却或许忽略了事实的另一面◈◈★◈:与机械狭隘的法条认知不同◈◈★◈,正当防卫是人类漫长历史形成的共识◈◈★◈。某种程度上◈◈★◈,它可以被视作一项自然权利◈◈★◈。 ▼▼▼作为自然权利的正当防卫 将自我防卫视作自然权利的主张◈◈★◈,可追溯至 17 世纪◈◈★◈。 霍布斯和洛克都将自我防卫视为自然法的第一定律◈◈★◈,他们认为◈◈★◈,对侵害作出反击◈◈★◈,是人自我保存的本能◈◈★◈,尽管人们用实施暴力的权利换取了主权国家的和平◈◈★◈,但在无法及时得到法律救援的特定状况下◈◈★◈,实施私力防卫行为仍是人的自然权利◈◈★◈。 虽然这种论证更像是一种思想实验◈◈★◈,但人类法制史的进程的确印证了他们的推理◈◈★◈。无论古今中外◈◈★◈,正当防卫都是一项普世性的法律规定◈◈★◈。 公元前 5 世纪◈◈★◈,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 12 条就规定正当防卫的雏形◈◈★◈:“如果夜间行窃◈◈★◈,就地被杀◈◈★◈,则杀死他应认为是合法的◈◈★◈。” 古代中国同样如此◈◈★◈。汉代律法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唐代的《唐律疏议》则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 近代成文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始于 1532 年制定的神圣罗马帝国《卡罗林纳刑法典》◈◈★◈。法国大革命后◈◈★◈,1791 年《法国刑法典》也继受了这个古老的法律规定◈◈★◈,其第 6 条规定◈◈★◈,“当杀人系出于正当防卫之现实的紧迫情形所支配时◈◈★◈,这种杀人是合法的”◈◈★◈。 此后◈◈★◈,著名的《拿破仑法典》和 1871 年《德意志帝国刑法典》都继承了类似的规定并加以完善◈◈★◈。正当防卫遂作为大陆法系刑法的重要部分延续至今◈◈★◈。如今◈◈★◈,没有一个国家的刑法不包括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 事实上◈◈★◈,即便在实证主义占据主导的大陆法系◈◈★◈,早期法学家仍将正当防卫视为自然权利◈◈★◈。德国刑法学家盖布认为◈◈★◈,正当防卫是一种超越历史与国家体制而理所当然存在的一种权利◈◈★◈。1862 年◈◈★◈,他在所著的教科书中写道◈◈★◈:“正当防卫的适法性及不可罚性◈◈★◈,其基础来自于一般人本性的感情◈◈★◈。” 只是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法律制度以成文法典为中心◈◈★◈,立法者更多注重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平衡性◈◈★◈,其司法教育也以重视技术细节的法教义学为核心◈◈★◈,对“一般人本性的感情” 往往来不及考虑◈◈★◈。 而普通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制度与公民陪审团制度◈◈★◈,则能够更加灵活的修正僵化的规则◈◈★◈,并将社会大众的共识转化为法律◈◈★◈。美国的正当防卫制度就是一个典型◈◈★◈。 ▼▼▼从“撤退义务”到“坚守阵地” 在现代普通法系国家◈◈★◈,构成正当防卫的要求比大陆法系宽松得多◈◈★◈。 在大陆法系国家◈◈★◈,只有当不法侵害客观存在时◈◈★◈,正当防卫才有可能成立◈◈★◈。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也多遵照客观标准◈◈★◈,且客观标准的判断多由法官决定◈◈★◈。 而普通法系仅要求“防卫人合理地相信为避免非法侵害而使用暴力是必要的”◈◈★◈,即便认识错误◈◈★◈,结果失当◈◈★◈,也可以作合法辩护◈◈★◈。合理的标准取决于普通人的一般认识◈◈★◈,往往由陪审团判定◈◈★◈。 典型如 19 世纪的一个案例◈◈★◈,死者威胁要杀人◈◈★◈,并把手伸向口袋◈◈★◈,结果被威胁对象开枪打死◈◈★◈,尽管事后查明死者口袋里并没有枪◈◈★◈,但防卫人的错误被认为是合理的◈◈★◈,因此免受追究◈◈★◈。 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对正当防卫的不同态度◈◈★◈,是防卫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不同地位决定的◈◈★◈。 在大陆法系中◈◈★◈,防卫人往往同时也是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在诉讼过程中◈◈★◈,相对公诉方和法院处于不利地位◈◈★◈。公诉方和法院倾向于像对待犯罪嫌疑人那样对待防卫人◈◈★◈,因而降低了其脱罪的可能性◈◈★◈。 在普通法系中◈◈★◈,控辩双方平等争取平民组成的陪审团的认可◈◈★◈。因为防卫人往往是先遭侵害的一方◈◈★◈,其防卫行为往往能得到陪审团的朴素同情◈◈★◈。由于陪审团具有决定是否有罪的权力◈◈★◈,而生效判决又会成为判例法的一部分◈◈★◈,如此形成的制度对防卫人的态度自然远比冷冰冰的成文法要有利◈◈★◈。 在普通法系国家中◈◈★◈,美国又是一个防卫权尤其强大的特例◈◈★◈。绝大多数州甚至为此专门制定法令◈◈★◈,不执行普通法的一般规定◈◈★◈。 普通法对防卫的争议核心◈◈★◈,在于“撤退义务”的规定夏目贵志bg◈◈★◈。 据 18 世纪英国法学家威廉·布莱克斯通的记述◈◈★◈,英国普通法规定◈◈★◈,在面对侮辱或殴打等轻罪行为时◈◈★◈,防卫者在实施致命武力之前应先撤退◈◈★◈,除非面临突发的◈◈★◈、暴力的◈◈★◈,且等待合法救助将导致明确且立即的伤害的情形◈◈★◈。 实际上◈◈★◈,“撤退”规定的含义◈◈★◈,就是要求防卫者只能在“没有其他回避方法”时暴力还击◈◈★◈。美国普通法继承了这一规定◈◈★◈。 然而自 19 世纪开始◈◈★◈,这一义务便遭到了美国司法界的强力抵触◈◈★◈。原因之一在于检方常以“未执行撤退义务”为由怀疑自卫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但是否“没有其他回避方法”在证据上又极难证明◈◈★◈。许多法官和普通民众都认为◈◈★◈,这一义务是鼓励懦夫行为◈◈★◈,而不是鼓励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利益◈◈★◈。 1914 年◈◈★◈,后来出任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本杰明·卡多佐在判决里写道◈◈★◈:“绝不会有法律要求在家里被侵扰的人撤退◈◈★◈。如果在那里被侵扰◈◈★◈,他应该坚守阵地夏目贵志bg◈◈★◈,抵抗袭击◈◈★◈,没有义务从自己的家里逃到田野和公路上去◈◈★◈。”由此◈◈★◈,住宅成了撤退义务的例外情形◈◈★◈。 1921 年◈◈★◈,霍姆斯大法官在布朗上诉案中反对一审法院因被告未执行“撤退义务”的有罪判决◈◈★◈。他在判决书里写道◈◈★◈:“在面对举刀的情况下◈◈★◈,不能要求作出分寸恰当的反应◈◈★◈。”他激进的提出◈◈★◈,受害人没有义务从他有权待的地方撤退◈◈★◈。 美国法学会 1962 年通过的《模范刑法典》对这一争议作了表面上的折中处理◈◈★◈。《模范刑法典》规定◈◈★◈,只有在“行为人知道他可以完全安全地撤退以避免使用该武力”时继续使用致命武力◈◈★◈,才会被排除正当防卫◈◈★◈。 事实上◈◈★◈,这样的条件极大的限制◈◈★◈、缩小了“撤退义务”的司法效力◈◈★◈。因为这一规定完全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而且在美国这个个人持枪的社会◈◈★◈,“完全安全地撤退”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使得“撤退义务”几乎成了排不上用场的摆设◈◈★◈,同时赋予公民极大的自卫权利◈◈★◈。 2005 年◈◈★◈,佛罗里达州率先通过一部法律◈◈★◈,取消了公民在正当防卫前的撤退义务◈◈★◈。这部法律被称为“坚守阵地”法◈◈★◈,任何未从事非法活动的公民在合法停留的场所遭到侵犯◈◈★◈,都可以用他合理相信的适当的暴力反击◈◈★◈,包括使用致命武力◈◈★◈。二十余个州随即也出台了类似的法律◈◈★◈。 本文开头提及的 14 岁男孩萨维德拉捅死 16 岁同学的案例◈◈★◈,就是在这一法律背景下发生的◈◈★◈。当地法官在判决书写道◈◈★◈:“被告身处他有权停留的场所◈◈★◈,且未有非法活动”◈◈★◈,“他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自己面临死亡或重大身体伤害的危险”◈◈★◈,因此成立正当防卫◈◈★◈,不成立谋杀罪名◈◈★◈。 如果于欢案发生在美国实行“坚守阵地”法的地区◈◈★◈,当事人被多人限制人身自由◈◈★◈,母亲被施以强制猥亵行为◈◈★◈,且到场警察对这一情况不闻不问◈◈★◈,他在向侵害者使用致命武力后◈◈★◈,在法庭上会有充分的理由◈◈★◈,争取陪审团的支持◈◈★◈。 事实上◈◈★◈,“坚守阵地”法还并不是美国最强力的正当防卫规定◈◈★◈。历史上◈◈★◈,美国一些州的公民不但有权抗击犯罪分子◈◈★◈,甚至在面对警务人员的非法逮捕时◈◈★◈,都有权以枪支弹药与警察对抗◈◈★◈。 在 1893 年的普拉默上诉案(Plummer v. State)中◈◈★◈,印第安纳州最高法院判决◈◈★◈,被告以武力抵抗警方非法使用暴力◈◈★◈,造成警员死亡的行为是合法的◈◈★◈。这一判例表明◈◈★◈,公民拥有用暴力(乃至致命武力)对抗非法逮捕与警方非法暴力的权利◈◈★◈。 直到 1957 年◈◈★◈,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典与《模范刑法典》才开始撤销公民对非法逮捕的抵抗权◈◈★◈,而且也不是为了削弱公民对抗非法逮捕的能力◈◈★◈,而是因为当代社会武器强度升级◈◈★◈,普通人暴力拒捕反而容易死得更惨◈◈★◈;司法保障也进一步完善◈◈★◈,被非法逮捕造成的侵害◈◈★◈,一般都好过与警察拔枪互射◈◈★◈。 但并非所有州都追随了这种做法◈◈★◈,因为这可能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禁止不合理逮捕和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直至今日◈◈★◈,美国南方仍有十几个州认可公民暴力抵抗非法逮捕的权利◈◈★◈。 原文链接◈◈★◈:
3月26日◈◈★◈,山东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办案民警告诉澎湃新闻◈◈★◈,目前于欢案中10名讨债者(11人中杜志浩已死亡)全部被抓◈◈★◈,首要犯罪嫌疑人吴学占◈◈★◈、带队讨债的赵荣荣等人已被抓半年◈◈★◈,案件已经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 澎湃新闻从源大工贸公司现场所贴布告获悉◈◈★◈,受聊城市公安局指派◈◈★◈,2016年8月3日◈◈★◈,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将冠县吴学占黑恶势力团伙摧毁◈◈★◈,首要嫌犯吴学占已被抓获◈◈★◈。公安机关向广大群众征集线索◈◈★◈,凡受吴学占及其团伙成员侵害欺压的群众◈◈★◈,或该团伙违法犯罪活动的知情人◈◈★◈,均可向警方报案◈◈★◈、揭发◈◈★◈。布告张贴于2016年8月11日◈◈★◈。 东昌府分局办案民警介绍◈◈★◈,“作为上级公安机关指派的案件◈◈★◈,我们是在离辖区几十公里外的地方办案◈◈★◈,一些情况不熟悉◈◈★◈,所以我们通过张贴布告的形式获得线索◈◈★◈。请相信我们会秉公执法不朽情缘app下载◈◈★◈,会尽力会办好◈◈★◈。” 澎湃新闻还从办案民警处获悉◈◈★◈,目前吴学占团伙成员仍有人员在逃◈◈★◈,警方仍然在积极侦查◈◈★◈。
于欢故意伤害案经媒体报道后◈◈★◈,聊城市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由市纪委◈◈★◈、市委政法委牵头的工作小组◈◈★◈,针对案件涉及的警察不作为◈◈★◈、高利贷◈◈★◈、涉黑犯罪等问题◈◈★◈,已经全面开展调查◈◈★◈。下一步◈◈★◈,聊城市将全力配合上级司法机关的工作◈◈★◈,并依法依纪进行查处◈◈★◈,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位于冠县工业园内的源大工贸◈◈★◈,2009年由苏银霞创办◈◈★◈,主要生产汽车刹车片◈◈★◈。因公司资金困难◈◈★◈,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苏银霞两次分别向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和35万元◈◈★◈,约定月利息10%◈◈★◈。苏银霞提供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6年4月◈◈★◈,她共还款184万元◈◈★◈,并将一套140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抵债◈◈★◈。“还剩最后17万欠款◈◈★◈,公司实在还不起了◈◈★◈。”于欢的姑姑于秀荣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于欢的上诉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表示◈◈★◈,10%的月息已超出国家规定的合法年息36%上限◈◈★◈;吴学占从苏银霞手里获取的绝大部分本息◈◈★◈,属于严重的非法所得◈◈★◈。
2016年4月14日21点◈◈★◈,暴力催债——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
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被限制在公司财务室◈◈★◈,由四五人看守◈◈★◈,不允许出门◈◈★◈。“在他娘俩面前◈◈★◈,他们用手机播放黄色录像◈◈★◈,把声音开到最大◈◈★◈,说的话都没法听◈◈★◈。”于秀荣说◈◈★◈。当晚8点多◈◈★◈,催债人员杜志浩驾驶一辆迈腾车进入源大工贸◈◈★◈,将苏银霞母子带到公司接待室◈◈★◈。接待室内有两张黑色单人沙发和一张双人沙发◈◈★◈,苏氏母子分别坐在单人沙发上◈◈★◈,职工刘晓兰坐在苏银霞对面◈◈★◈。11名催债人员把三人围住◈◈★◈。刘晓兰说◈◈★◈,杜志浩一直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苏银霞◈◈★◈,“什么话难听他骂什么◈◈★◈,没有钱你去卖◈◈★◈,一次一百◈◈★◈,我给你八十◈◈★◈。学着唤狗的样子喊小孩◈◈★◈,让孩子喊他爹◈◈★◈。”其间◈◈★◈,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刘晓兰看到母子两人瑟瑟发抖◈◈★◈,于欢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杜志浩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让刘晓兰感到不可思议的是◈◈★◈,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刘晓兰看到◈◈★◈,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22时13分◈◈★◈,出警4分钟离开——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
22时13分(监控显示)◈◈★◈,一辆警车抵达源大工贸◈◈★◈,民警下车进入办公楼◈◈★◈。于秀荣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一名催债人员拦住她◈◈★◈,“他问是你报的警不◈◈★◈,接着抢走了我的手机◈◈★◈,翻通话记录没查到报警记录◈◈★◈,就把我的手机摔了◈◈★◈,然后把我踹倒在地◈◈★◈。”判决书显示◈◈★◈,多名现场人员证实◈◈★◈,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4分钟后◈◈★◈,22时17分许(监控显示)◈◈★◈,部分人员送民警走出办公楼◈◈★◈,有人回去◈◈★◈。
22时21分◈◈★◈,刺杀——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四人被捅伤◈◈★◈。
看到三名民警要走◈◈★◈,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我站在车前说◈◈★◈,他娘俩要死了咋办◈◈★◈,你们要走就把我轧死◈◈★◈。”于秀荣回忆说◈◈★◈。而警方的说法是◈◈★◈,他们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这期间◈◈★◈,接待室内发生骚动◈◈★◈。刘晓兰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四人被捅伤◈◈★◈。又过了4分钟◈◈★◈,22时21分许(监控显示)◈◈★◈,于秀荣看到有人从接待室跑出来◈◈★◈。她和民警一起返回办公楼◈◈★◈。紧接着◈◈★◈,第二辆警车赶到源大工贸◈◈★◈,警察让于欢交出刀子◈◈★◈,并把他带到派出所◈◈★◈。于秀荣说◈◈★◈,那是一把水果刀◈◈★◈,加刀把十几厘米长◈◈★◈,平时放在接待室的桌子上用来切水果◈◈★◈。
在办公楼门口◈◈★◈,于秀荣迎面看到◈◈★◈,杜志浩捂着肚子走出来◈◈★◈,“他还说了句◈◈★◈,这小子玩真的来◈◈★◈。我的迈腾呢?”其他人也陆续走出办公楼◈◈★◈,开车离开不朽情缘app下载◈◈★◈。杜志浩等人受伤后◈◈★◈,自己开车去了冠县人民医院◈◈★◈。于秀荣的老伴说◈◈★◈,事发后他曾去医院打听◈◈★◈,杜志浩因琐事还在医院门口跟人发生争执◈◈★◈。尸检报告显示◈◈★◈,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有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2016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庭审中的争议点在于◈◈★◈,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以及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杜志浩的家属提出◈◈★◈,于欢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索赔830余万元◈◈★◈。于欢的辩护律师则提出夏目贵志bg◈◈★◈,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系防卫过当◈◈★◈,要求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近日◈◈★◈,媒体报道山东省聊城市于欢故意伤害案即“辱母杀人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调查处理◈◈★◈。 根据法律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于欢辩护律师殷清利表示◈◈★◈,已经接到法院通知◈◈★◈,将明天前往法院阅卷◈◈★◈,同时◈◈★◈,他将在二审中就于欢在案发时的精神状况申请司法鉴定◈◈★◈。 今天早上◈◈★◈,山东高院通报受理了“辱母杀人案”被告人于欢的上诉◈◈★◈,同时夏目贵志bg◈◈★◈,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原告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的上诉也被法院受理◈◈★◈。记者联系到在二审为于欢进行辩护的代理律师殷清利◈◈★◈,殷律师表示◈◈★◈,已经接到法院通知◈◈★◈,由于他是在一审结束后接受于欢家人委托代理该案件◈◈★◈,因此要先对在案证据和相关情况进行充分了解◈◈★◈。殷律师定于明天上午前往山东省高院阅卷◈◈★◈,据其判断◈◈★◈,该案二审会在一个月内开庭◈◈★◈。 “是罪轻还是无罪辩护要看证据材料的情况◈◈★◈,目前还不能确定”◈◈★◈,殷律师说◈◈★◈,但对于此案◈◈★◈,他已经确定了大致的辩护思路◈◈★◈。 据殷律师介绍◈◈★◈,在二审期间◈◈★◈,他会向法庭提出◈◈★◈,对于欢进行精神病鉴定◈◈★◈,通过技术手段◈◈★◈,对现场证人描述的于欢的言行等证据进行分析◈◈★◈,以此鉴定于欢在案发时◈◈★◈,是否因为外力刺激而引发了间歇性精神病◈◈★◈。 如果司法鉴定申请失败◈◈★◈,殷律师说◈◈★◈,他将根据《刑诉法》规定◈◈★◈,向法庭申请国内权威的精神病专家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专家证人不是案件的一般意义上的证人◈◈★◈,不是案件行为事实的经历者◈◈★◈,也不是鉴定结论的作出者◈◈★◈,而是通过专业知识能够证明相关事实的人◈◈★◈。殷律师表示◈◈★◈,可以通过专家证人◈◈★◈,来证明在案发现场◈◈★◈,于欢在当时情况下的行为是否与精神遭到刺激有关等问题◈◈★◈。 ◆◇证明正当防卫的难度很大 就此前于欢家人要求起诉警方的报道◈◈★◈,殷律师表示确实是家属委托进行的行政诉讼◈◈★◈,但目前而言◈◈★◈,既然法院已经受理于欢的上诉◈◈★◈,那么他将全力准备刑事案件的开庭◈◈★◈。 于欢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殷律师表示◈◈★◈,根据他目前了解的情况◈◈★◈,要证明于欢属于正当防卫的难度很大◈◈★◈,根据《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法律对防卫的起因◈◈★◈、时间和限度都有着严格的规定◈◈★◈,比如要求防卫是在危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并且达到了一定的紧迫程度的不法侵害时做出的◈◈★◈,这中间很多的要求目前很难找到证据证明◈◈★◈。
山东聊城中院判的“辱母杀人案”◈◈★◈,犯了众怒◈◈★◈。 我先讲几个故事◈◈★◈。 我在教书的同时◈◈★◈,也兼职做律师◈◈★◈,因此曾受当事人委托◈◈★◈,处理过追债事务◈◈★◈,既从追债人的角度出具过法律意见◈◈★◈,也受被追债人委托◈◈★◈,在追债现场处理过追债事件◈◈★◈。 具体讲述以下事件之时◈◈★◈,先做一个点声明◈◈★◈。作为律师◈◈★◈,受人委托◈◈★◈,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非法定事由◈◈★◈,绝不透露委托人信息◈◈★◈。因此对于本文所讲述的内容◈◈★◈,本人经过恰当加工◈◈★◈,对其全部或部分内容◈◈★◈,本人既不确认也不否认其真实性◈◈★◈,本文所述内容不具有证实或者反驳任何具体案件事实的证明效力◈◈★◈。 A穷尽协商起诉等途径◈◈★◈,无奈委托追债的故事 首先讲一下受委托为追债方出具法律意见的故事◈◈★◈。A当事人向多人出借借款◈◈★◈,收取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多倍的利息◈◈★◈。由于经济不景气◈◈★◈,多人经营不善◈◈★◈,无法按时还款◈◈★◈,甚至连利息也无法偿还◈◈★◈。 A自身也对外拖欠一些到期债务◈◈★◈。为了即使收回借款◈◈★◈,A多次与债务人协商◈◈★◈、追讨◈◈★◈,甚至向法院起诉◈◈★◈,但迟迟无法追回债务◈◈★◈。 在A自身的债权人向他多次追讨后◈◈★◈,A出于无奈◈◈★◈,只好委托专业团队追债◈◈★◈。 作为A的法律顾问◈◈★◈,A向我咨询该不该这么做◈◈★◈,并咨询如果要委托别人追债◈◈★◈,要注意什么情况◈◈★◈。 对于该不该委托他人追债的问题◈◈★◈,我答复称◈◈★◈,委托追债是民事委托代理行为◈◈★◈,个人有权委托他人办理个人事务◈◈★◈,追债也属于其中一类◈◈★◈。但是委托他人追债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作为法律顾问◈◈★◈,我不能为你决定是否做一件事情◈◈★◈,只能讲这件事情的法律风险分析给你听◈◈★◈,由你自己做决定◈◈★◈。 A同意了◈◈★◈。于是我向他出具了法律意见◈◈★◈。简单来说◈◈★◈,委托他人追债既存在民事法律上的合同无效◈◈★◈、违约◈◈★◈、侵权等法律风险◈◈★◈,也存在刑法上的犯罪风险◈◈★◈。 作为追债委托人的A◈◈★◈,除了要承担追债人违约◈◈★◈,擅自收取还款后违约侵占钱款的风险◈◈★◈,还可能要对追债人导致的侵权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在刑法方面◈◈★◈,近年来不少案件判决追债人构成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作为A的法律顾问◈◈★◈,我最关心的问题当然是◈◈★◈,如果A决定委托他人追债◈◈★◈,如何避免承担可能造成的刑事犯罪的法律风险?也就是说◈◈★◈,A是否有可能被认定为追债人所犯罪的教唆犯或是其他共犯◈◈★◈。 从司法实例来看◈◈★◈,作为委托人的A◈◈★◈,委托他人追债◈◈★◈,假如他人在追债过程中构成犯罪的◈◈★◈,A完全有可能被判共犯◈◈★◈,与追债人一同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我最终建议A◈◈★◈,委托追债有风险◈◈★◈,但假如你一定要委托◈◈★◈,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列明委托事项◈◈★◈,并声明追债人只能采取合法手段追债◈◈★◈; 2◈◈★◈、与追债人约定明确的收款方式◈◈★◈; 3◈◈★◈、在追债过程中◈◈★◈,不接受追债人关于采取何种手段追债的具体问题的沟通◈◈★◈、请示等等◈◈★◈; 4◈◈★◈、不与追债人在委托协议约定范围外的其他事项进行沟通◈◈★◈; 5◈◈★◈、不参与追债过程◈◈★◈; 6◈◈★◈、不出现在追债现场◈◈★◈; A最终决定委托追债◈◈★◈。 B被追债险发心脏病的故事 第二个故事刚好是相反角色◈◈★◈。委托我的B当事人是被追债对象◈◈★◈。B所在公司是我的顾问单位◈◈★◈。一天凌晨◈◈★◈,已经入睡的我接到B的电话◈◈★◈,要我赶到他的公司帮他与追债人协商处理◈◈★◈。 虽然有过为A出具法律意见的经历◈◈★◈,但毕竟之前没有直接处理过追债事件◈◈★◈。因此接到电话后◈◈★◈,心里有些忐忑◈◈★◈,也不知道到现场后要如何处理◈◈★◈,但作为律师也没办法◈◈★◈,只能硬着头皮去现场◈◈★◈。 一到公司◈◈★◈,就看到公司接待大厅的沙发上横七竖八又躺又坐着七八个大汉◈◈★◈。统一着黑色T恤◈◈★◈,板寸短发◈◈★◈,个个都很壮实◈◈★◈。 B正和一个带头的壮汉说话◈◈★◈,但基本上不管B说什么◈◈★◈,壮汉都只有一句话◈◈★◈,你到底什么时候还钱◈◈★◈,不还钱我们就不走了◈◈★◈。 见我到了◈◈★◈,B便让我跟追债人沟通解释◈◈★◈,我首先说◈◈★◈,公司债务的事情要公司股东会通过才能决定◈◈★◈,把B一人扣着他也没办法拍板◈◈★◈,公司股东十几人◈◈★◈,好几个都在外地◈◈★◈,一时也没办法召集起来◈◈★◈。要不等股东会开会决定后我们再来协商◈◈★◈。 壮汉侧着脸◈◈★◈,瞪着我说◈◈★◈,你谁啊◈◈★◈,这事跟你有关吗? 我说我是公司律师◈◈★◈。 壮汉说◈◈★◈,这事跟你有关吗? 我说我是公司律师◈◈★◈,当然有关◈◈★◈。 壮汉又说◈◈★◈,跟你有关是吧◈◈★◈,那你还钱◈◈★◈! 我又说◈◈★◈,我只是好意跟你说◈◈★◈,你们这种方式也拿不到钱◈◈★◈,B也做不了主◈◈★◈,没必要浪费大家时间◈◈★◈。 壮汉说◈◈★◈,我不听你废话◈◈★◈,不还钱我们就不走了◈◈★◈。 就这么反复交涉了几次◈◈★◈,这伙追债人也没有撤退的意思◈◈★◈。 我和B到会议室商量◈◈★◈。我给他提了几条建议◈◈★◈: 1◈◈★◈、报警◈◈★◈,但是警察未必会处理◈◈★◈。如果一次报警不处理◈◈★◈,就多次报警◈◈★◈。报警时可以要求警察将所有人带回派出所处理◈◈★◈。但这种做法有风险◈◈★◈,因为警察很有可能不会处理◈◈★◈,等警察走后可能会激怒追债人不好收拾◈◈★◈。 2◈◈★◈、委托另外一个追债公司来和追债的人谈判◈◈★◈。 3◈◈★◈、这次如果能够脱身◈◈★◈,立即在公司各个角落按照监控摄像头◈◈★◈,确保每个角落能够拍到◈◈★◈。 过了一会◈◈★◈,追债人又来威逼B◈◈★◈,逼问何时能还钱◈◈★◈。时间已到深夜◈◈★◈,B开始有点紧张了◈◈★◈,他担心再晚一点◈◈★◈,追债人情绪控制不住◈◈★◈,可能会动手打人◈◈★◈。 B还是决定报警◈◈★◈。为了稳妥◈◈★◈,他通过一个熟悉的朋友直接联系派出所的朋友报警◈◈★◈。过了一会◈◈★◈,警察到了◈◈★◈。初步了解情况◈◈★◈,并登记了追债人的身份证后◈◈★◈,B提出要警察带去派出所处理◈◈★◈。警察没说什么◈◈★◈。B又提出自己身体不舒服◈◈★◈,心脏不好◈◈★◈,胸闷◈◈★◈,要去医院检查◈◈★◈。警察同意了◈◈★◈。 警察让B坐上警车◈◈★◈,壮汉拉着警车门也要求上车◈◈★◈,警察呵斥壮汉◈◈★◈,壮汉还是不退下◈◈★◈。壮汉说◈◈★◈,你警号多少◈◈★◈,我去投诉你◈◈★◈!最终警察下车将壮汉推开◈◈★◈,关上车门◈◈★◈,才开车而去◈◈★◈。 壮汉的同伙此时也开着车跟上来◈◈★◈,一路跟着警车到医院◈◈★◈。 到医院后◈◈★◈,警察便离开了◈◈★◈。壮汉跟到医院◈◈★◈,跟着B挂号◈◈★◈,并跟医生说◈◈★◈,我要和他住一间病房◈◈★◈,他能病◈◈★◈,我也能病◈◈★◈。 B经过检查◈◈★◈,血压严重升高◈◈★◈,有心衰迹象◈◈★◈,医生当场下了病危通知书◈◈★◈。壮汉见状◈◈★◈,这才稍微放松了警惕◈◈★◈,除了一人继续紧跟外◈◈★◈,其余各人三三两两分散在医院的各个门口◈◈★◈。 假如B被追债人一直困在公司无法脱身◈◈★◈,后果不堪设想◈◈★◈。假如报警时没有找熟人◈◈★◈,警察连送医也不愿意◈◈★◈,那么后果同样不堪设想◈◈★◈。 此事最终结果是◈◈★◈,B接受了我的第二和第三个建议◈◈★◈,聘请了另一个追债团队◈◈★◈,有必要时出面解决问题◈◈★◈,并在公司装了多个监控器◈◈★◈。他再没有报过警◈◈★◈。 讨论几个问题◈◈★◈: 结合我亲历的以上案件◈◈★◈,我研究过的追债案件◈◈★◈,以及辱母杀人案◈◈★◈,重点分析以下几个问题◈◈★◈。 1◈◈★◈、引发“辱母杀人案”的社会背景 “辱母杀人案”最直接的社会背景就是追债成了一大“产业”◈◈★◈。追债事件多了之后◈◈★◈,总会出现一个极端的事件◈◈★◈。 现在“追债团队”遍布各地◈◈★◈,高利贷◈◈★◈、买卖合同◈◈★◈,甚至法院无法执行的判决◈◈★◈,都成了追债人开展“合法”追债的依据◈◈★◈。这其中有企业融资难◈◈★◈,不少企业主投机性经营◈◈★◈,法院执行难◈◈★◈,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等等各方面原因◈◈★◈。 所有原因累积到一起◈◈★◈,导致无数难以清偿的债务◈◈★◈。许多人看到其中有利可图◈◈★◈,纷纷以此为营生◈◈★◈,甚至成为法律服务的蓝海◈◈★◈,好听点就叫“不良资产清偿”◈◈★◈,江湖上就叫专业追债◈◈★◈。不少人靠追债赚到了第一桶金◈◈★◈。 追债有合法也有非法的方式◈◈★◈,但更多的是灰色方式◈◈★◈。灰色方式有两种理解◈◈★◈,一种是道德上受谴责◈◈★◈,但并不构成违法犯罪◈◈★◈;一种是虽然构成违法犯罪◈◈★◈,但是因为证据等原因◈◈★◈,从执法和司法实践上难以认定◈◈★◈。 专业追债团队有许多灰色的追债办法◈◈★◈,警方难以认定为违法犯罪◈◈★◈,这应该也是为什么警方出警后◈◈★◈,消极应对的主要原因◈◈★◈。当然也不能排除警方在具体案件中可能存在和追债人勾结包庇的情况◈◈★◈,尤其在“辱母杀人案”发生的县城里◈◈★◈,这种可能性更大◈◈★◈。但是即使警方和追债团队没有勾结◈◈★◈,实际上也无法驱离追债人员◈◈★◈,除非发生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 追债事件很多◈◈★◈,执法难度大◈◈★◈,执法意愿又不强烈◈◈★◈,这种情况下◈◈★◈,一些失控的追债团队就可能升级追债手段◈◈★◈,采取激烈◈◈★◈、违法甚至犯罪的手段追债◈◈★◈,最终导致“辱母杀人案”一类的极端事件◈◈★◈。 2◈◈★◈、于欢的反抗算不算合法反抗? “辱母杀人案”判决结果的各种非议中◈◈★◈,最核心的问题是◈◈★◈,“辱母式”追债的现场◈◈★◈,于欢能否合法反抗? 所谓合法反抗是指被法律认可的反抗行为◈◈★◈,也就是正当防卫——虽然有伤害他人的行为◈◈★◈,但事出有因◈◈★◈,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一般用紧迫性◈◈★◈、危险性两个标准作为衡量正当防卫的触发情境◈◈★◈。这两个概念都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因此很难用具体而真切的标准去衡量◈◈★◈。但是我们显然又不能放弃这样的标准◈◈★◈。也正是在这样的主观性标准中◈◈★◈,我们才呼吁法官应考虑法理人情◈◈★◈,不能做一个轻率◈◈★◈、麻木的裁判者◈◈★◈。 睿智的法官不会把自己降格为冷冰冰的机器◈◈★◈,因此他不会用讨债者“没有拿工具”◈◈★◈、于欢“不能正确处理冲突”这样虚化了复杂情理的话语来做出判决◈◈★◈。 睿智的法官要按照一般人的常理常情判断◈◈★◈。 他需要问一个核心问题◈◈★◈:于欢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否还有其他选择? 进一步拆分◈◈★◈,也就是要回答以下两个问题◈◈★◈: 面对母亲被侮辱◈◈★◈,自己也被控制◈◈★◈,他要制止侮辱和控制行为吗? 如果要◈◈★◈,那么除了持刀捅人◈◈★◈,他还有其他什么选择吗? 对于第一个问题◈◈★◈,答案无疑是肯定的◈◈★◈。人格尊严被侮辱◈◈★◈,人身自由被控制◈◈★◈,反抗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应当的◈◈★◈。 对于第二个问题◈◈★◈,当时的情境是◈◈★◈,报警后警察出现在现场又迅即出门◈◈★◈,于欢希望跟警察一起出去◈◈★◈,却被追逐人员拦住并推到在沙发上◈◈★◈。这种情况下◈◈★◈,于欢必然陷入绝望◈◈★◈。就像我讲的故事二中的B一样◈◈★◈,他可能会担心追债人员接下来的暴力行为◈◈★◈,而B的血压飙升◈◈★◈,达到病危程度◈◈★◈,就是这种合理担忧的生理学客观表征◈◈★◈。 从判决书中么传行(追债人之一)和于欢的证言可以看出来◈◈★◈,于欢先是被摁在沙发上◈◈★◈,然后顺手拿了一把刀子◈◈★◈,并说“别过来◈◈★◈,都别过来◈◈★◈,过来攘死恁”◈◈★◈。之后杜三◈◈★◈、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分别是“往前凑过去”◈◈★◈、“朝于欢跟前一凑”◈◈★◈、“朝于欢跟前走的时候”被捅伤了◈◈★◈。从这段证言来看◈◈★◈,于欢捅人实际上主要是防御性的◈◈★◈,他并不是追着捅人◈◈★◈,而是捅向走向他的人◈◈★◈。也就是说当于欢持刀时◈◈★◈,追债人员如果不是处于攻击状态◈◈★◈,而是避让的话◈◈★◈,便不会发生多人受伤害的后果◈◈★◈。于欢至少是感受到了受攻击的危险后◈◈★◈,才出手◈◈★◈。当然◈◈★◈,多人走向于欢只是于欢受攻击的直接迹象◈◈★◈,追债人员上一次的追债行为和此次追债行为◈◈★◈,都足以让于欢认定◈◈★◈,接下来可能会有更恶劣的加害行为◈◈★◈。 因此◈◈★◈,不论接警警察当时是否实际上离开了◈◈★◈,对于于欢来说◈◈★◈,警察到场后◈◈★◈,已经要求追债人员不能打人◈◈★◈,但追债人员依然将于欢摁倒在沙发上◈◈★◈,此时警察又转身离开了现场◈◈★◈,足以让于欢感到绝望◈◈★◈,他完全有可能认为◈◈★◈,十多个恶意的追债人员很有可能会更为放肆◈◈★◈。所以对于于欢来说◈◈★◈,除了自卫没有其他选择了◈◈★◈。 当然◈◈★◈,自卫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不一定要持刀捅人◈◈★◈。那么再具体分析一下◈◈★◈,于欢为了制止人格和人身上的伤害◈◈★◈,除了捅人以外◈◈★◈,是否还有其他选择? 他的第一个行为是拿刀自卫◈◈★◈,要求追债人员走开◈◈★◈。但是当一群追债人员围上来◈◈★◈,绝望◈◈★◈、愤怒的于欢还有其他选择吗?或者◈◈★◈,任何一个正常人还能有其他选择吗? 假如你说放下刀任由十一个壮汉侵害也算一个选择的话◈◈★◈,那么我算你赢◈◈★◈。 法律实际上具有极大的包容性◈◈★◈。在睿智正义的法官手里◈◈★◈,即使是冷冰冰的法律◈◈★◈,也能容纳理性的温情◈◈★◈;但在轻率麻木的法官手里◈◈★◈,法律只不过是一系列机械的规则◈◈★◈,可以糊弄将就◈◈★◈。 如果法律没有这样的包容性◈◈★◈,实际上我们就不需要法官了◈◈★◈,只需要一台司法机器◈◈★◈,将各种事实输入机器◈◈★◈,就能得出一份合法的判决◈◈★◈。但合法的判决不等于“公正”的判决◈◈★◈。只有人才能理解公正◈◈★◈,而机器是理解不了的◈◈★◈。 平心而论◈◈★◈,“辱母杀人案”的判决书中◈◈★◈,可以看出主审法官已经努力去理解当时的情境了◈◈★◈,他至少已经认定该案不构成故意杀人◈◈★◈,而是较轻的故意伤害◈◈★◈,没有判死刑立即执行◈◈★◈。从这个意义上讲◈◈★◈,他并不是完全不负责任的法官◈◈★◈,但是显然◈◈★◈,他有机会成为一个更好的法官◈◈★◈。
于欢妈妈被那些人侮辱时◈◈★◈,我看到了◈◈★◈。他刺杀那些人◈◈★◈,我没看见◈◈★◈。因为我当时正在门口阻拦正准备离开的警察……”3月25日◈◈★◈,在接受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电话采访时◈◈★◈,于欢的姑妈于秀荣说◈◈★◈。 于欢◈◈★◈,山东聊城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聊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从该案一审判决书中看到◈◈★◈,于欢持刀故意伤害四人◈◈★◈,致一人送医不治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受害的四位系向其母亲讨债的人◈◈★◈。这四人在讨债过程中◈◈★◈,存在侮辱◈◈★◈、打骂其母亲和于欢本人的行为◈◈★◈。 该案经南方周末报道后◈◈★◈,立即引发公众对聊城中院一审判决的讨论◈◈★◈。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注意到◈◈★◈,其中最大争点系“于欢行为是否属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姑妈回忆 目睹侮辱妈妈 于欢“拳头一直攥得紧紧的” 2016年4月14日◈◈★◈,于欢母亲苏银霞公司内◈◈★◈。催款人赵荣荣又一次来催款◈◈★◈。那么◈◈★◈,那天到底发生过什么? 2017年3月25日◈◈★◈,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对话于欢姑妈于秀荣◈◈★◈。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你看到过于欢妈妈被侮辱那一幕吗? 于秀荣◈◈★◈:我清楚◈◈★◈,我就在窗外◈◈★◈,他们在屋里头◈◈★◈,在接待室◈◈★◈。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你看到了什么? 于秀荣◈◈★◈:我一直和于欢◈◈★◈、于欢的妈妈在公司◈◈★◈,是他们在放黄色录像◈◈★◈,还隔着窗户喊还钱呢◈◈★◈,还不来钱去卖去◈◈★◈,卖一次一百块钱◈◈★◈,只喊苏银霞还钱◈◈★◈,好象有一个叫赵溶溶(音)的女的◈◈★◈。下午吃了晚饭以后◈◈★◈,另一个证人曾二小(音)◈◈★◈,在接待室侮辱他妈妈◈◈★◈,他一会儿脱裤子◈◈★◈、弄他的生殖器◈◈★◈,我在窗外看着的◈◈★◈,因为他们不让进去◈◈★◈,一个人老是拦着不让我进◈◈★◈。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于欢看到自己妈妈被侮辱是怎么样一种表情? 于秀荣◈◈★◈:当然是气忿了◈◈★◈,老攥着拳◈◈★◈,但是他也不能反抗◈◈★◈,他妈妈都坐着◈◈★◈,那边的人是站着◈◈★◈,他就在沙发上坐着呢◈◈★◈。 他两个是西边沙发坐一个不朽情缘app下载◈◈★◈,东边沙发坐一个◈◈★◈,有个人直接就脱了裤子◈◈★◈,对着他妈妈◈◈★◈。这个时候◈◈★◈,有人往外跑◈◈★◈,告诉我老公抓紧去报案◈◈★◈、打110◈◈★◈,这一次跟往前的不一样◈◈★◈。我老公打110◈◈★◈,我打110◈◈★◈,打不出去◈◈★◈,我老公就急着跑◈◈★◈,跑了50米以外打出去的◈◈★◈。屋里的人听说打110了◈◈★◈,他就问我不是一直在窗外看着吗◈◈★◈,他就问是你打的110吗?我说不是◈◈★◈,他伸手就把我的手机夺过去了◈◈★◈。看了看手机不是我打的◈◈★◈,因为我打没打出去◈◈★◈,不是我打的 他把我手机摔了◈◈★◈,把我踹了一脚◈◈★◈。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警察来了做了什么? 于秀荣◈◈★◈:警察来了他们就直接进接待室了◈◈★◈。进了接待室我一看警察来了◈◈★◈,我以为和往前一样说说◈◈★◈,他们就不再闹了◈◈★◈,我和我老公就回去了◈◈★◈,就出去了◈◈★◈。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于欢最后的行为你看到了吗? 于秀荣◈◈★◈:就是这个时间我没看到◈◈★◈,但是我跟110在交涉呢◈◈★◈。就是我老公打了110以后◈◈★◈,110进屋了我们就回来了◈◈★◈,我没想到出事◈◈★◈,我见110要回去了◈◈★◈,我就拦了110的车◈◈★◈,我就在110的前头截住他的车◈◈★◈,我说你们不能走◈◈★◈,你们走就把我压死吧◈◈★◈,如果你们走了十几个人就侮辱她两个◈◈★◈,她两个要是出了人命怎么办? 就这个时候我抓一个110的女的一下◈◈★◈,她把胳膊甩了我◈◈★◈,别告诉我◈◈★◈,告诉我干什么你◈◈★◈,说了我一顿◈◈★◈。然后有一个司机已经上了车了◈◈★◈,下面这一个人就说下来吧◈◈★◈,去看看去◈◈★◈。我和他们110一块儿进大厅◈◈★◈。走到大厅台阶◈◈★◈,这个时候有个人就出来了◈◈★◈,往外出来◈◈★◈,就听着说“开车开车◈◈★◈,小子来精神了◈◈★◈,挠了我了◈◈★◈。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挠了我了就是刺到我了是吧? 于秀荣◈◈★◈:对◈◈★◈。然后出了大厅门口叫车◈◈★◈。他开着车自己就走了◈◈★◈,有人要替他开车◈◈★◈,他说不用◈◈★◈,他自己开车走的◈◈★◈。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于欢刺杀一幕◈◈★◈,实际上就是在警察准备离开时? 于秀荣◈◈★◈:对◈◈★◈、对◈◈★◈。110进了接待室时候◈◈★◈。110进去以后◈◈★◈,于欢与他妈妈他们两个都坐着◈◈★◈,没有反抗的能力◈◈★◈,但是110一来◈◈★◈,他两个都站起来了◈◈★◈,站起来一看110要走◈◈★◈,他两个就急着往外冲◈◈★◈,要跟着110出去◈◈★◈。但是这时候那些人就把他们堵在屋里◈◈★◈,截住他◈◈★◈,然后就把于欢按到沙发上揍了一顿◈◈★◈。 ***引发争议的暴力催债 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岁◈◈★◈,母亲苏银霞◈◈★◈,因经营工厂资金周转困难而向某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前后累计借款135万元◈◈★◈,约定月息10%◈◈★◈。此后陆续归还现金184万◈◈★◈,以及一套价值70万的房屋抵债◈◈★◈,还剩大约17万余款实在没有资金归还◈◈★◈。因此◈◈★◈,苏银霞遭受到暴力催债◈◈★◈。 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的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案发前一天◈◈★◈,吴学占在她的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然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 第二天◈◈★◈,催债的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被带到公司接待室◈◈★◈,连同一名职工◈◈★◈,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着他们三人◈◈★◈。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催债人员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侮辱苏银霞◈◈★◈,令于欢濒临崩溃◈◈★◈。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才让报警人于秀荣报警◈◈★◈。 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看到警察要离开◈◈★◈,报警的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于秀荣在后来接受记者采访说◈◈★◈。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已经情绪崩溃的于欢站起来试图往外冲◈◈★◈,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判决书没提及的细节 放黄色录像◈◈★◈、将烟灰弹胸口等 此前曾有媒体采访目击者时提及◈◈★◈,催债人员对于欢的母亲苏银霞的侮辱行为◈◈★◈,不仅仅包括脱裤子◈◈★◈,脱于欢的鞋来堵嘴等◈◈★◈,还有如放黄色录像◈◈★◈,以及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等行为◈◈★◈。 3月25日◈◈★◈,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从于欢代理律师处获得一审判决书◈◈★◈。在这份判决书中◈◈★◈, 关于催债人员对苏银霞的侮辱行为◈◈★◈,如放黄色录像◈◈★◈,以及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等证人证言证据◈◈★◈, 确实并未能得到体现◈◈★◈。 按照我国法律◈◈★◈,当证据被提出后◈◈★◈,均需记录在案◈◈★◈,只用“采信”及“不予采信”予以区别◈◈★◈,这种没有记录在案的情况是不可能出现的◈◈★◈。 3月25日◈◈★◈,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尝试与聊城市冠县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取得联系◈◈★◈,求证为何判决书提及证据与证人所提供的证据不符◈◈★◈,但电话并未拨通◈◈★◈。
苏银霞◈◈★◈:杜志浩说一些难听的话糟蹋我和我儿子于欢◈◈★◈,还脱裤子◈◈★◈,裤头露出下体对着我们几个◈◈★◈,把我儿子的鞋子脱下来让我闻◈◈★◈,又把鞋子给扔了◈◈★◈。 于欢◈◈★◈:杜志浩进来吓唬我妈妈跟我◈◈★◈,然后脱掉裤子◈◈★◈,露着下体......并且辱骂我妈妈和我◈◈★◈,还把我的鞋脱下来◈◈★◈,扇了我一巴掌◈◈★◈。 刘付昌(苏银霞工厂工人)◈◈★◈:我发现苏总和于欢坐的沙发前面有一个人面对她们两个◈◈★◈,把裤子脱到臀部下面◈◈★◈。……看见接待室里面那伙要帐的人◈◈★◈,围着于欢◈◈★◈,有人拿着椅子朝于欢杵◈◈★◈,于欢往南退◈◈★◈,退到一个桌子跟前◈◈★◈,我发现于欢手里多了一个发亮的水果刀朝围着他的那几个人挥舞◈◈★◈。 张立平(苏银霞工厂的工人)◈◈★◈:晚上八点半以后◈◈★◈,又过来一个中等身材的男子◈◈★◈,小眼睛◈◈★◈,下巴留着一绺短胡须◈◈★◈,带胡须的男子就指着苏总就骂◈◈★◈,脱裤子并露出生殖器不朽情缘app下载◈◈★◈,还说了一些骂人糟蹋人的话◈◈★◈。 张博(讨债人)◈◈★◈:杜志浩言语侮辱那个女老板◈◈★◈,还将老板儿子的鞋扔了◈◈★◈。当时看见杜志浩脱裤子了◈◈★◈,也看见杜志浩拿着鞋往苏银霞脸上捂的时候被苏银霞打飞了◈◈★◈。 么传行(讨债人)◈◈★◈:杜三说了几句就开始骂上了◈◈★◈,还站在茶几北边脱下来裤子◈◈★◈,脱到大腿根前了◈◈★◈。 张书森(讨债人)◈◈★◈:要帐过程中◈◈★◈,看见杜志浩把自己的裤子和内裤脱到大腿根◈◈★◈,把自己的阴茎露出来对着欠账的女的◈◈★◈。把欠帐男孩的鞋脱下来◈◈★◈,并在欠账母子面前晃了一会◈◈★◈,对着欠账女子说的话很难听◈◈★◈,还扇过欠账男孩一巴掌◈◈★◈。 ***苏银霞◈◈★◈:儿子捅人的刀是接待室的水果刀 苏银霞◈◈★◈:对方四五个人让我儿子坐在沙发上◈◈★◈,我儿子不坐◈◈★◈,他们就打我儿子◈◈★◈。我儿子就拿一把水果刀把对方三四个人捅伤◈◈★◈。110民警听见动静又回接待室◈◈★◈,民警给我儿子要刀子◈◈★◈,于欢就说“他们出去了◈◈★◈,我就把刀子给您◈◈★◈。”对方的人都出去了◈◈★◈,我儿子于欢把刀子给民警了◈◈★◈。于欢捅人用的刀子是接待室里的水果刀◈◈★◈,但是在什么地方拿的我没看到◈◈★◈,但那把刀子平时就在接待室桌子上放着◈◈★◈。 ***多人供述◈◈★◈:民警曾说“要帐可以◈◈★◈,不要打架” 多人供述◈◈★◈:民警曾说“要帐可以◈◈★◈,不要打架” 苏银霞◈◈★◈:到晚上十点都钟的时候◈◈★◈,派出所民警到了接待室问我们谁报的警◈◈★◈,我说对方的人打我儿子了◈◈★◈,民警到门厅外问怎么回事◈◈★◈,我和我儿子当时想跟到门外边去◈◈★◈。对方那些人不让我们出去◈◈★◈,就开始在接待室内打我和我儿子…110 民警听见动静又回接待室◈◈★◈。 刘付昌(苏银霞工厂的工人)◈◈★◈:派出所民警进了办公楼里面一段时间后出来◈◈★◈。 马金栋(苏银霞工厂的工人)◈◈★◈:派出所民警来到了◈◈★◈,我就和于秀荣跟派出所民警说情况◈◈★◈,这时听见办公室里有人喊“攮人了◈◈★◈!攮人了◈◈★◈!” 李忠(讨债人)◈◈★◈:晚上十点多◈◈★◈,开发区派出所民警去了说◈◈★◈:“要帐不能打架◈◈★◈,不能打人◈◈★◈,好好说◈◈★◈。”派出所民警出来门准备走呢◈◈★◈,这时候于欢准备往外冲◈◈★◈,我们几个不让他走◈◈★◈。 张博(讨债人)◈◈★◈:派出所民警进接待室之后◈◈★◈,女老板和她儿子说我们这边的人揍他们了◈◈★◈,杜志浩◈◈★◈、郭彦刚就说没人动手打他们◈◈★◈。派出所民警说“你们要帐行◈◈★◈,但是不能动手打人◈◈★◈。”派出所的三个民警就出来接待室◈◈★◈。 张书森(讨债人)◈◈★◈:后来派出所民警来了◈◈★◈,离开办公楼时◈◈★◈,欠帐的男孩也要跟着出来◈◈★◈。 程学贺(讨债人◈◈★◈、伤者)◈◈★◈:派出所的民警说◈◈★◈:“有事说事◈◈★◈,别动手◈◈★◈,不能打架◈◈★◈。” 郭彦刚(讨债人◈◈★◈、伤者)◈◈★◈:派出所民警说“恁要帐归要帐◈◈★◈,不能打架”◈◈★◈。然后派出所的民警出去接待室了◈◈★◈。 严建军(讨债人◈◈★◈、伤者)◈◈★◈:派出所的民警劝了两句◈◈★◈,就离开接待室往外走了◈◈★◈。 法院审定◈◈★◈: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被害人供述◈◈★◈:于欢曾说“弄死你” 郭彦刚(讨债人◈◈★◈、伤者)◈◈★◈:我扭身往北跑◈◈★◈,于欢一下子抓住我后领子了◈◈★◈,捅了我后背一刀◈◈★◈,于欢嘴里当时还说“弄死你”◈◈★◈。 ***聊城中级法院◈◈★◈:受害者未有人使用工具◈◈★◈,警方已出警◈◈★◈,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虽然当时被告人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被告人于欢被围困后◈◈★◈,在接待室较小范围内持尖刀对四被害人腹◈◈★◈、背各捅刺一刀◈◈★◈,并没有表现出对某一被害人连续捅刺致其死亡的行为◈◈★◈,也没有对离其较远的对方其他人捅刺◈◈★◈,从被告人于欢当时所处环境以及对被害人捅刺部位◈◈★◈、刀数◈◈★◈,结合于欢案发当日下午起◈◈★◈,一直受到被害人要帐纠缠◈◈★◈,当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急于离开接待室的心态综合分析◈◈★◈,于欢有伤害对方的故意◈◈★◈。不能因为出现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而客观归罪◈◈★◈,定为故意杀人◈◈★◈。 尽管有证人证明听到被告人于欢说“弄死你”之类话◈◈★◈,即便如此◈◈★◈,也属于冲突过程中的斗狠之话◈◈★◈,不能以此断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 被告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的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致一名被害人死亡◈◈★◈、二名被害人重伤◈◈★◈、一名被害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成立◈◈★◈。 被告人于欢所犯故意伤害罪后果严重◈◈★◈,应当承担与其犯罪危害后果相当的法律责任◈◈★◈,鉴于本案系在被害人一方纠集多人◈◈★◈,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引发◈◈★◈,被害人具有过错◈◈★◈,且被告人于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于欢的上诉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告诉北京时间“此刻”(微信号◈◈★◈:btimenow)◈◈★◈,已经在2月24日◈◈★◈,赶在上诉期的最后一天提起上诉◈◈★◈。此案一审中◈◈★◈,自首没有认定◈◈★◈,对方涉黑的问题没有认定◈◈★◈,警方也存在涉嫌不作为的成分◈◈★◈。此外◈◈★◈,死者也有因自身因素耽误救治的情节◈◈★◈。 殷清利表示◈◈★◈,根据于欢及其姑姑的强烈要求◈◈★◈,将来会准备先打一个行政官司◈◈★◈,起诉当地派出所不作为的行为◈◈★◈。在于欢案件的二审庭审中◈◈★◈,也准备申请法院将涉及到的公安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移交相关监察部门处理◈◈★◈。 对话“辱母案”上诉律师殷清利 此刻◈◈★◈:于欢及其家人现在是什么处境? 殷清利◈◈★◈:于欢在今年2月17日被判无期◈◈★◈。上诉后◈◈★◈,他现在还在看守所羁押◈◈★◈,我正要赶过去会见不朽情缘app下载◈◈★◈。案发后◈◈★◈,他的母亲和姐姐到各地诉求◈◈★◈,之后因为“私刻公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问题也被抓了◈◈★◈。事发后◈◈★◈,于欢的爸爸也跑了◈◈★◈,现在也联系不上◈◈★◈。我接这个案子◈◈★◈,是他的姑姑找到的我◈◈★◈。 这个案子比较复杂◈◈★◈,还涉及到资金的问题◈◈★◈,冠县工业园区也存在一定高利贷的情况◈◈★◈。据于欢姑姑于秀荣所说夏目贵志bg◈◈★◈,这个事儿不排除有人故意搞他◈◈★◈,把他家人都弄进去◈◈★◈,就没办在外面跑了夏目贵志bg◈◈★◈,这个案子就压下来了◈◈★◈。 此刻◈◈★◈:你怎么接上这个案子的? 殷清利◈◈★◈:一审是他们本地的另外一个律师◈◈★◈,我是负责上诉的律师◈◈★◈。今年2月份◈◈★◈,我在聊城刚好有一个其他的案子胜诉◈◈★◈。当时于欢的姑姑一个人无助了◈◈★◈,就找到我◈◈★◈,让我帮忙◈◈★◈。他们家里现在很穷◈◈★◈,也拿不出钱◈◈★◈,加上案件有一定问题◈◈★◈,我就免费给他们代理◈◈★◈。 我接到案子的时候◈◈★◈,要是不在聊城◈◈★◈,晚一天◈◈★◈,就过了上诉期了◈◈★◈。当时简单了解案子之后◈◈★◈,一看情况不上诉不行◈◈★◈,当时我阅卷都来不及了◈◈★◈,就凭一审判决书和了解的情况◈◈★◈,连夜写的上诉状◈◈★◈。 当时上诉期限只有一天◈◈★◈,无法正常阅卷◈◈★◈。所以到二审正式阅卷以后◈◈★◈,我会有正式的确定的辩护方案◈◈★◈,初步辩护思路调整为无罪辩护◈◈★◈,这与上诉状有些变化◈◈★◈。 此刻◈◈★◈:错过起诉期◈◈★◈,会有怎样的影响? 殷清利◈◈★◈:一旦错过上诉期◈◈★◈,再审的成功率很低了◈◈★◈。除非是初审法院自己更改或者上级法院提审◈◈★◈。但是这种情况很难◈◈★◈,因为错过上诉◈◈★◈,法院会理解为你同意了一审的审判结果◈◈★◈。 此刻◈◈★◈:上诉状是怎么写的? 殷清利◈◈★◈:当时◈◈★◈,一审律师不让复印材料◈◈★◈。我那天晚上8点写到凌晨3点◈◈★◈,写了一份上诉状◈◈★◈。上诉状里有正当防卫的辩护◈◈★◈。我为了稳妥起见◈◈★◈,就以简单正当防卫◈◈★◈,加上退一步的防卫过当来写的◈◈★◈。 这个一审中◈◈★◈,于欢自首没有认定◈◈★◈,对方涉黑的问题没有认定◈◈★◈,警方有涉嫌不作为的成分◈◈★◈。此外◈◈★◈,案件中死亡的那个人◈◈★◈,属于自行治疗◈◈★◈,去很远的医院◈◈★◈,没有就近的医院◈◈★◈。去医院又跟人发生冲突◈◈★◈,耽误了5-10分钟时间◈◈★◈。综合各方原因◈◈★◈,失血过多死亡不能全赖于欢的头上◈◈★◈。 此刻◈◈★◈:网上对于案件中“警方未阻止凌辱”讨论很热烈◈◈★◈,警方有不妥地方吗? 殷清利◈◈★◈: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要有案件登记◈◈★◈,要有流程◈◈★◈,不能来了说两句话就走◈◈★◈。一审时回避了这个问题◈◈★◈,当时说是“公安要出去了解情况”◈◈★◈。冲突的人都在里面◈◈★◈,你出去了解什么? 我们在二审时◈◈★◈,会申请法院将本案涉及到的公安人员违法行为移交相关监察部门处理◈◈★◈,我们会有一个移交的申请◈◈★◈。 另外◈◈★◈,根据于欢及其姑姑的强烈要求◈◈★◈,将来会先打一个行政官司◈◈★◈,来起诉公安人员的不作为◈◈★◈。另外我们建议◈◈★◈,在启动行政官司之前◈◈★◈,会申请出警公安的执法信息公开◈◈★◈。 此刻◈◈★◈:这个案子◈◈★◈,主要是高利贷引发的◈◈★◈,各方怎么认定的这一点? 殷清利◈◈★◈:10%的月息已超出国家规定的合法年息36%上限◈◈★◈;警察到现场并没有对这个违法犯罪的情节进行干预◈◈★◈,对凌辱也干预不够◈◈★◈,最终导致血案◈◈★◈。一审法院也没有提到高利贷的事◈◈★◈,没有提到超出部分的部分属于非法所得(编者注◈◈★◈: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欠17万款)◈◈★◈。实际上◈◈★◈,这些都是非法所得◈◈★◈。 我觉得最起码应该把涉黑案的笔录及证据调过来◈◈★◈。我们也是这个涉黑案子的一部分◈◈★◈。但是一审律师没有提交调取申请◈◈★◈,法院也没有重视◈◈★◈。二审中◈◈★◈,我会申请调取他案的卷宗◈◈★◈。 从于秀荣提交的一审判决书来看◈◈★◈,案件中参与当天的涉黑人员也清清楚楚说了◈◈★◈,是如何凌辱当事人母亲◈◈★◈。他们承认◈◈★◈,脱裤子◈◈★◈,露下体◈◈★◈,辱骂殴打等情节◈◈★◈。 此刻◈◈★◈:二审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大? 殷清利◈◈★◈:我觉得直接改判有希望◈◈★◈,但案件涉及的问题很可能需要等待涉黑案◈◈★◈。我认为70%-80%可能性是发还重审◈◈★◈。此前于欢的家人也想通过民事赔偿减轻刑罚◈◈★◈,但是对方家属提出要800多万◈◈★◈,就搁置了◈◈★◈。 现在已经判了无期了◈◈★◈,到了这个点了◈◈★◈,已经不能靠赔偿去解决了◈◈★◈。 文/韩峰 周佳琪
根据南方周末稿件的信息◈◈★◈,刺死辱母者的于欢构成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一审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显属错误◈◈★◈。 一群人到你家里◈◈★◈,殴打◈◈★◈、辱骂◈◈★◈、强制猥亵◈◈★◈,并且力量对比悬殊◈◈★◈,一旦他们动手◈◈★◈,你就毫无反抗能力◈◈★◈,这时候他们不下狠手◈◈★◈,你不能动手吗? 至少可以推定这群人的行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第一◈◈★◈,于欢成立正当防卫◈◈★◈。 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有三个特征◈◈★◈,针对的是不法侵害◈◈★◈,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 首先◈◈★◈,杜志浩等人实施的是不法侵害◈◈★◈。 根据南方周末报道◈◈★◈,“因公司资金困难◈◈★◈,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苏银霞两次分别向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和35万元◈◈★◈,约定月利息10%◈◈★◈。苏银霞提供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6年4月◈◈★◈,她共还款184万元◈◈★◈,并将一套140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抵债◈◈★◈。‘还剩最后17万欠款◈◈★◈,公司实在还不起了◈◈★◈。’于欢的姑姑于秀荣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从这段表述来看◈◈★◈,吴学占是高利贷◈◈★◈,所获利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除非使用暴力手段◈◈★◈,是不可能得到这么高额利息的◈◈★◈。按于欢姑姑的说法◈◈★◈,实际上已经还完◈◈★◈。哪怕还有17万元◈◈★◈,也只是一个小尾巴◈◈★◈,远不至于让杜志浩他们连续施暴◈◈★◈。 杜志浩等人连续施暴◈◈★◈,并且超出常人想像的施暴后◈◈★◈,事发当天◈◈★◈,又领着一堆人讨要连法院都不可能支持的所谓债务◈◈★◈。 他们使用的手段令人发指◈◈★◈,并且不断升级◈◈★◈: 杜志浩一直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苏银霞◈◈★◈,“什么话难听他骂什么◈◈★◈,没有钱你去卖◈◈★◈,一次一百◈◈★◈,我给你八十◈◈★◈。学着唤 狗的样子喊小孩◈◈★◈,让孩子喊他爹◈◈★◈。”其间◈◈★◈,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刘晓兰看到母子两人瑟瑟发抖◈◈★◈,于欢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杜志浩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让刘晓兰感到不可思议的是◈◈★◈,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 杜志浩等人的行为◈◈★◈,已经涉嫌寻衅滋事◈◈★◈、强制猥亵◈◈★◈、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而且使用的暴力手段◈◈★◈,超出了一般情况下的抢劫◈◈★◈! 其次◈◈★◈,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本人 杜志浩等人的不法侵害持续了一个多小时◈◈★◈,其间有人报警◈◈★◈,警察来后只是让杜志浩等人不要打人◈◈★◈,然后离开◈◈★◈。“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四人被捅伤“◈◈★◈。 可以想像◈◈★◈,于欢是如何被杜志浩等人拦下的◈◈★◈,肯定少不了辱骂◈◈★◈,甚至还有殴打行为◈◈★◈,于欢的人身安全处于极不安全的状态◈◈★◈,单就此行为来说◈◈★◈,于欢的持刀反抗也是针对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而且◈◈★◈,这个不法侵害的暴力程度相当之高◈◈★◈!如果警察都认为之前的行为是正常行为◈◈★◈,稍正常点的人都能想像◈◈★◈,接下来很可能暴力还会升级◈◈★◈! 第二◈◈★◈,于欢成立特殊防卫◈◈★◈,即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的防卫行为◈◈★◈。 杜志浩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殴打◈◈★◈、强制猥亵◈◈★◈,还脱了裤子◈◈★◈,随时可能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可以肯定地说◈◈★◈,杜志浩等人有犯罪行为◈◈★◈,暴力程度超过远超一般情况下的抢劫和绑架◈◈★◈,已经严重危及于欢及其母亲的人身安全◈◈★◈。而且◈◈★◈,从现场来看◈◈★◈,这种暴力完全没有停下的可能◈◈★◈,还在不断升级◈◈★◈! 于欢被杜志浩等人强行挡回来◈◈★◈,推打之中◈◈★◈,他能干什么呢?拿起水果刀反抗◈◈★◈,是再正常不过的防卫行为◈◈★◈!如果于欢只是拿着刀晃几下◈◈★◈,他自己就可能被打的满地找牙◈◈★◈,母亲也会遭到更大的污辱◈◈★◈! 一审判决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法院可否说一下怎么叫正确处理冲突?一审法院还认为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对方十几个人◈◈★◈,还需要使用什么工具才对于欢母子构成人身威胁吗?警察出警◈◈★◈,是制止还是纵容?为什么于欢在警察来之前不往外冲◈◈★◈,警察走了要往外冲?是于欢母子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还是已经被严重侵犯◈◈★◈、威胁?母子被辱骂◈◈★◈、打耳光◈◈★◈、用鞋堵嘴◈◈★◈、胸部弹烟灰◈◈★◈,持续一个多小时◈◈★◈,不是生命健康权受到侵犯又是什么? 这种情况下◈◈★◈,即使对方不下狠手◈◈★◈,在不断升级的暴力污辱中◈◈★◈,也可以推定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可以确定◈◈★◈,吴学占等人被认定为黑恶势力团伙◈◈★◈,不少被害人是像苏银霞一样的情◈◈★◈。
![]()